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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盈森”)、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美盈森实业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25,000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20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美盈森因经营需要,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重庆分行申请授信,公司为该授信提供最高限额5,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22年1月12日在重庆与成都银行重庆分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920121220112731)的签署程序。

公司最新一期对重庆美盈森的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可用担保额度为26,000万元,本次担保后(截至2022年1月12日),可用担保额度为20,5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年03月04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28,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附1-2

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纸箱、木箱的生产及销售;轻型环保包装制品、重型及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自有厂房出租;包装产品的仓储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重庆美盈森100%股权,重庆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重庆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920121220112731)

债权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债务人: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1)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是指自2022年1月12日至2025年1月11日期间因债权人向主合同债务人发放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汇票承兑、票据贴现、商票保贴、押汇、保理、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各类银行业务。

(2)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折合币种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万元整,且依据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承诺相关条款独立于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如保证人根据本最高额保证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实际履行的金额对其担保的最高限额作相应递减。

(3)在上述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限额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债权人有权根据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和信贷审批程序自行决定是否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债权人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押汇债权余额、信用证债权余额、保函债权余额和/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授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8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1月12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2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6.54%。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1,00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2.96%。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920121220112731)。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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