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印刷经营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设立审批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的经营管理制度。

2、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5、告知承诺书。

6、企业负责人法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8、经营场地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共2份,自有房产只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所需材料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无房屋产权证的,按照各市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供证明文件。

印刷经营许可证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部门规章】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平台注册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