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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犯罪第二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前面讲了企业犯罪第一类罪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大家必然有兴趣想了解企业犯罪的第二类罪是什么?侵犯知识产权罪?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基于裁判文书网站检索,以企业为主体的单位犯罪第二类罪当属扰乱市场秩序罪,是否会让您意外?总体而言,此类单位犯罪总体而言也是处于下降趋势。

一、企业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常见罪名

从检索的以企业为主体的扰乱市场秩序单位犯罪的数量上来看,第一梯队罪名属合同诈骗罪,约占六至七成;第二梯队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共约占三成左右;第三梯队案发数量较少,主要有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等,总体不足一成。

二、企业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认定标准与法定刑

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均存在单位犯罪,如企业犯此类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现针对前述最常见的几种重点罪名,对其入罪标准、法定刑进行分析如下:

(一)合同诈骗罪

有以下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即可入刑。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量刑:起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量刑:起点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经营罪

有以下情形之一,并达到一定的入罪标准(仅对部分情形列出入罪标准,具体可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立案追诉,具体包括:

1.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3.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4.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6.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

7.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8.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

9.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10.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的;

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1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12.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构成本罪即视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涉案企业应对及合规管理建议

(一)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和英美法系单位犯罪的归责原理为替代责任与组织体责任论不同,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体现了法人实在说的立场,即单位具有独立人格。犯罪行为只有体现出单位自身意志时,才能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为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或者单位的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犯罪所得为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并且,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承担刑事责任。基于此,其实能够构成单位犯罪在同类犯罪中的比例非常之低,大部分的同类犯罪能归结为个人犯罪。

本类中还有一个常见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字面理解本罪感觉是个人犯罪,非也,不仅本罪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下的所有罪名均能构成单位犯罪。

通过以上分析,对涉案企业而言,辩护的核心就是将犯罪行为归结为个人犯罪,缺少单位意志的因素存在,犯罪行为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对于本类案件中最常见的案件合同诈骗罪,还有的辩护策略就是将之归结为民事纠纷,建议司法机关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二)争取合规不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并没有规定合规不起诉,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对认罪认罚的涉罪企业做出酌定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我们对检察机关基于合规不起诉是否具有法理依据不持评价。但站在涉罪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立场,既然检察机关的试点政策给了这么好的出罪机会,肯定得争取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8日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于2021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当前试点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基本上将合规考察制度的适用对象设定为“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涉企刑事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即既包括单位犯罪、也可以企业相关责任人的相关个人犯罪。

争取合规不起诉,辩护律师可向检察院提交适用合规不起诉申请,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企业的实际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规模、行业地位等,确认是否启动合规程序。如果启动合规程序,涉案企业须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作出合规承诺、计划,并进行整改。最后,检察机关依据涉案企业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对涉案企业进行从轻、从宽处理。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由第三方机构监督、审核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否达到要求,通过验收将形成合规报告交由检察机关。

当然,合规不起诉改革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涉企犯罪能通过合规出罪,对非涉企犯罪是不是不公正?合规不起诉是否会存在“选择性执法”?这些与本文主题无关,不作深入分析。

(三)切实加强合规管理

本类单位犯罪与涉税类单位犯罪有一很大不同,前者往往就是企业“黑色”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型的结果,我是不看好这些企业能通过建立合规管理就会实现系统性的有效改造。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是应预防与防范“非系统性单位犯罪”(指有关责任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尽管为单位带来利益,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仍属于个人犯罪)以及企业有关责任人的个人犯罪,这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本类犯罪构成主要涉及企业的业务系统、市场开发、交易结构等,企业应当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主要针对这些方面的业务流程、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诊断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优化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可行的管理规范,优化岗位设置与明晰岗位职责,强化企业管理监督防范管理漏洞,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如需进一步法律与管理咨询,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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