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情况。
免、减、缓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介绍,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措施。
免,就是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的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湖北省可以将免征的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
减,就是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缓,就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游钧表示,为保证减免政策落实到位,《通知》同时提出要确保职工个人的权益不受影响,要确保各项社保的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省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同时对推进社会保险省级统筹,继续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提出了要求,明确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来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预测减少社保企业缴费
5000亿元以上
游钧表示,受疫情影响,企业上半年的困难比较大,通过减免社保缴费,给予较为集中的支持,是顺应企业的需要,民之所望、政之所向。
初步估计,这次阶段性的减免共可减少三项社保企业缴费5000亿元以上。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基金的运行情况,通过完善省级统筹、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等措施,能够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表示,这次出台的阶段性的减费政策,预计养老金减收4714亿元,虽然基金收入有所减少,但是影响总体可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有保障的。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分布在省份之间是不平衡的,为此财政部和人力社会保障部进行了详细的测算,做了充分的预案,计划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帮助地方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
通过上述这些措施,我们能够做到两个不折不扣。一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负担。二是不折不扣地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广大退休人员的养老权益。
公积金贷款因疫情不能正常还款
不作逾期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介绍,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提出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三项阶段性支持政策。
一是对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要连续计算,不影响每个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对职工,特别是对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需要来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同样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同时,考虑对于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是对疫情比较严重和严重地区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决定自愿缴存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以自主商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存期间缴存时间,同样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阶段性减半征收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提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主要考虑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决策,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前提条件下,在确保待遇支付的条件下,阶段性地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考虑是从2月份开始,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杭州:疫情期间,工资待遇、劳动关系这样处理!
2月20日下午,杭州市新闻办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十五次新闻发布会。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刘志勇,就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当前企业、职工普遍关心的相关政策作介绍,回答记者提问。

刘志勇
根据国家、浙江省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意见,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围绕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工作。 下面,就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当前企业、职工普遍关心的相关政策作一简要介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在疫情防控期间受政府采取的相关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也不得将劳务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3.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
4.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例如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5.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允许复工的企业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6.对允许复工的企业,要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动员职工返岗。 对担心会感染新冠病毒不肯来上班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7.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8.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企业现金流严重不足,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谢谢大家!
记者提问
企业陆续复工复产,职工受疫情防控限制无法返岗复工,对于职工企业怎么安排工作? 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待遇怎么算?
刘志勇
下面,我就媒体朋友提问作一回答:
对无法返岗复工的,企业可以主动与职工协商沟通: 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方式居家工作; 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等各类假期,稳定工作岗位,保障职工收入。
职工受疫情防控限制无法返岗复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在刚才政策介绍中已作了阐述。 在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职工是受政府采取的相关防控措施影响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复工后受疫情影响,职工还没能返岗,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 具体停工、停产工资支付规定是: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我市主城区及萧山、余杭、富阳和钱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10元,临安区为每月1800元,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为每月1660元。
疫情期间,涉及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12345电话咨询、投诉,也可通过“杭州人力社保”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无欠薪杭州”专栏反映。